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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6 03:06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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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榆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榆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19〕430号)和《中共榆树市委办公室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办发〔201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金为省、长春市、榆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以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符合2012年《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资金中的农户缴纳的保洁费和养殖户缴纳的畜禽粪污清运费用。农户缴纳的保洁费和养殖户缴纳的畜禽粪污清运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负责资金监管,各乡(镇)街农经站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对村直接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用于支付村民小组保洁员工资,包括保洁员工资性收入和保洁员用于清运垃圾费用以及清运工具产生的费用;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庄清洁行动所需建设或购买的设施、设备、机械、车辆、工具等费用支出及运转与维护维修费用。

  第五条  加大资金使用考核力度,扩大乡(镇)街统筹使用资金权限。在保证2019年保洁员工资的基础上,剩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村屯垃圾临时分类堆放场、乡(镇)街垃圾转运站建设和2019年8月1日前发生的积存垃圾清运费用。

  第六条  保洁员工资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决定。村民委员会根据保洁员工作任务确定工资标准,根据保洁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绩效确定本月或本季度工资额度。

  第七条  保洁员工资支付。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提出资金申请,经乡(镇)街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乡(镇)街农经站按月或按季足额打入保洁员工资卡。

  第八条  对省、长春市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各乡(镇)街和各村的工作完成情况,按序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各村的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由乡(镇)街农经站实行以村为单位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监督管理。各乡(镇)街和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要确保2019年8月1日前完成村屯历史残留垃圾的清运工作任务。2019年8月1日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清理处理垃圾方面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市纪委监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不符的,以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