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和《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长司发〔2019〕3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确认,有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改革农村籍义务兵优待办法的通知》等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改革农村籍义务兵优待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0〕16号)
2.《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1〕6号)
3.《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2〕16号)
4.《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机动三轮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榆政发〔2014〕4号)
5.《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行驶及营运管理的通告》(201401002)
6.《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2014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