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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7 10:35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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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发〔2019〕10号)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二条 市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予以实施,向用水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供水工程,指导和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要按计划及时拨付维修养护资金,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五条 市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水质卫生化学评价及水质监测、检测和饮水卫生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各供水站的出站水水质进行检测,对乡(镇)街一个供水站的末梢水进行一次检测,监督供水站提供的饮用水水质必须合格。

  第六条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护范围的划定和污染防治,对水源地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发改局负责对农村供水水价的指导、核定和监管。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收缴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 市供电公司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第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农村中小学校校内饮水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市应急局负责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破坏供水设施和改变供水性质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程产权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入固定资产账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原则,具备条件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实施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供水方案、供水应急预防方案。要做到定期对各供水站进行督导、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和义务,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十五条 受益村是经营管护单位。受益村负责人是工程经营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供水站管理房防护及周边环境管理,要设置护栏和警示牌及冬季取暖材料的储备,负责供水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等。受益村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按照规章制度经营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水质、水量,对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标准工程要立即整改,确保让受益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自来水。

  第十六条 受益村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一切安全隐患。配电设备要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备间,防止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防火、防盗工作,取暖期间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对并网工程后闲置的管理房、设备安排专人管护,对水源枯竭的水源井保持加盖封闭,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受益村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源井井口要设置密封井盖,水箱要及时清洗。供水设备要定期保养,达到每月保养一次,备用水泵每月试运行一次。按操作规程使用消毒设备。管理房内外要整洁、干净,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冬季室内温度保持零度以上,避免冻坏供水设备。

  第十八条 受益村负责管护供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对供水管网沿线至少每月巡查维护一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管网覆盖土层的行为,发现管网埋深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覆土,使管网埋深达到2.2米以上,防止土层埋深发生变化导致管网冻胀。

  第十九条 受益村水费收缴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益村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私自抬高水价,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四章 供水设备管理员

  第二十条 供水设备管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有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管理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供水管理员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备管理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供水管理员需经过培训达到能够熟练掌握供水技术和水处理设备的使用流程,能够初步判断工程故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员要按规定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严禁生活用水以外的任何其他方面用水。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田园灌溉和营业性用水,造成供水量不足或水质下降的违规行为,由运行管理单位及供水单位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的预算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受益乡(镇)街负责监督工程运行,督促存在故障的及时维修,并监督村里维修经费的使用。受益村负责供水管网管理、供电设施等设施维修养护,负责滤料的更换,经费在收取水费中或通过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要对入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用水户负责入户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六章 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设立警示标志及防护栏。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半径30米内不得耕种,不得修建厕所、畜禽养殖场、排污口等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水源井半径30米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应急、卫健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隐患时受益村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除隐患,防止污染,并及时报告辖区乡(镇)街及卫健、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对各乡(镇)街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榆树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