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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7 16:11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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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监督、规章制度等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街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技术服务组、运行管理组、监督保障组、财务核算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计收、规章制度建立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监督保障组设在各行政村,成员由村党组织书记、屯(组)长及受益屯(组)用水户代表组成。用水户代表由受益屯(组)用水户选举产生,每个供水站的用水户代表不低于3人。监督保障组负责监督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供水管理员日常工作。监督保障组每半年要对供水管理员进行工作评价,报至乡(镇)街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作为供水管理员工资发放的依据。供水管理员工资标准由各乡(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条 供水管理员由各村统筹安排,各乡(镇)街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职责为:保证每天按时供水;负责清理供水站室内外卫生,做到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负责供水站冬季取暖,确保不发生冻裂;定期对净水设备、水箱进行清洗,定时消毒,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做好供水记录、清洗记录,负责日常简单维修。要确保水处理设备7-10天进行一次反冲洗,及时解决反冲洗废水的排放问题。

  第四条 供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经常观察水质变化情况,保障供水安全;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员本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供水设备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供水管理员承担直接责任,并追究运行管理单位相关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街要制定对各行政村及供水管理员的考评办法。对各村因监督管理不力、水费收缴不到位影响供水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对供水管理员要依据监督保障组的评价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影像资料形成档案,做好留存。

  第七条 由于运行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站的管理设施人为损坏影响正常供水的,由乡(镇)街自行承担费用。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用水协议中必须包含用水户不得有以下违规用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在管网覆盖层进行施工活动的;对私浇园田地、耕地的;用水户水龙头连接其他管线及生活用水以外盛水容器的;进行畜禽养殖、洗浴、加工作坊、洗衣店、刷车行等经营性活动的;未经上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私自扩大供水规模的。

  2.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令停止,拒不整改的,将追究用水户相关责任。违约责任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用水协议中进行细化。

  第九条 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市、乡、村、站”四级供水应急预案机制,市级供水应急预案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编制,报市水利局、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备案;乡级、行政村、站三级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条 各乡(镇)街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供水站运行产生的电费、供水管理员工资、冬季取暖及日常简单设施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资金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资金和维修养护资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核算出下一年度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同级预算。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下达后,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养护任务,按程序解决。市水利部门、乡(镇)街、村、用水户在工程维修养护中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市水利局负责供水设备、水源井(含水泵)的维修养护工作;乡(镇)街、村负责管理房、管网、配电、滤料更换的维修养护工作;用水户负责入户管道、户内水表、水龙头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水费收缴及运行维护资金合理使用是安全饮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水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水费收缴工作。各监督保障组应按市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水费收取,贫困户等优惠减免政策由乡(镇)街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取的水费应及时上缴至乡(镇)街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财务核算组,做好财务核算和记账,专款专户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和挪用。收缴的水费除解决供水员的工资、取暖、电费、简单维修外,留出一定比例的维养基金,用于工程的长期维养。各乡(镇)街用于饮水工程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运行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要对供水管理员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因组织健康体检不及时,发现有管理人员携带疾病上岗的,除对管理员予以辞退外,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要密切关注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相关活动,发现突发性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必须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理,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因发现、上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冬季管理房未采取取暖措施,造成供水设备冻胀损坏的,追究乡(镇)街供水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每年对各乡(镇)街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奖励制度。将水费收缴与乡(镇)街岗位责任制挂钩,对不收缴水费的供水站,维养工作由乡(镇)街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根据《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企业承担的供水项目不适用此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