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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树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3 16:12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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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榆树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榆树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0号)要求,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依法治理能力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长春市和榆树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主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党和政府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

  (二)强化监管职责,防范行业风险。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

  (三)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市卫生健康局(含中医药管理局)实行统一监管。

  (四)健全社会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强化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监管主体与责任 

  (一)政府主导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卫生健康局设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党建工作。

  2.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

  3.按照属地原则,市卫生健康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成立医疗卫生综合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的综合监管职责。市政数局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局前置审批的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监管;市工信局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四)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五)行业组织自律。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开展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价、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评价工作以及评价标准的咨询。

  四、综合监管事项 

  (一)加强卫生健康行政秩序监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等重点事项的监管。

  (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全面落实“只跑一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和完善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建立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母婴保健、临床用血、消毒供应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疗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

  (四)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的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管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结余资金使用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卫生机构的评定,与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晋升、奖惩直接挂钩。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行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重点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

  (七)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等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涉医违法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五、监管机制 

  (一)建立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定并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建立容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二)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业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检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风险事项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及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常态化监管,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六、监管执纪和问责 

  (一)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严抓严管,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作风,定期听取调度工作进展,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稽查,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

  七、保障与落实 

  (一)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职责、监管范围;加强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经费保障政策。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长春市和榆树市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内容和范围,依法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