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影视产业体系形成,精准把握产业发展导向,鼓励网络微短剧等新兴业态发展,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长府规〔2023〕5号)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支持网络微短剧备案。对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策划创作的网络微短剧,可开通备案和审查绿色通道。
第二条 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对提升群众文化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展示吉林省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都市生活等领域,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项目,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剧本作品,给予剧本版权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剧组在吉林省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超过20万元(含)且未超过100万元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1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对新设立的网络微短剧发行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对在影都搭建规模化微短剧拍摄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使用的网络微短剧基地,补助搭建拍摄场景企业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依据其运营面积及运营绩效,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给予企业1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影都企业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并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微短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梦 新征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活动、“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等选题创作并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吉林省广播电视局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补助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发生海外交易,按照剧片交易金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支持影都影视机构或社会组织在影都举办大型网络微短剧相关活动。对围绕微短剧剧本创作、动漫游戏制作等主题内容,且对影都影视产业具有一定宣传影响力的,对主办方或承办方在吉林省范围内发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补充意见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市级多项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