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财政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17 10:56
来源:
榆树市财政局
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榆树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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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榆树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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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榆树市财政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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