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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17 10:57 来源: 榆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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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1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2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不能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