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2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4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5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