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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17 10:59 来源: 榆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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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1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2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