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榆树市林业局 |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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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榆树市林业局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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