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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榆树市林业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4-10-08 14:21 来源: 榆树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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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
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是否公示

公示平台
及网址

1

榆树市林业局

榆树市林业工作总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款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负责纠正榆树市范围内林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榆树市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草原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草领域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已公示

榆树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yushu.gov.cn/

2

榆树市林业局

榆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款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负责对榆树市范围内林业植物、种子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榆树市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范围内植物、种子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2024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已公示

榆树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yushu.gov.cn/

3

榆树市林业局

榆树市国有林总场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款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负责纠正榆树市国有林业范围内林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榆树市国有林业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草原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草领域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

已公示

榆树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yushu.gov.cn/



编辑:王 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