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长春市裁决事项清单,经过对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认真梳理,形成《榆树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草案》,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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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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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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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办理事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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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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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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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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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协商不成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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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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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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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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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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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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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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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做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自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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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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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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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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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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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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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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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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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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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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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2.【政府规章】:《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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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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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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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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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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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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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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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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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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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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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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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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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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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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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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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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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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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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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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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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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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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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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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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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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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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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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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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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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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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榆树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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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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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榆树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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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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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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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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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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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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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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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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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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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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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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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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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站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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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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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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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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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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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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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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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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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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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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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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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处分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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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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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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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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