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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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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