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管理公开 > 依法行政

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0-14 13:50 来源: 榆树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榆府复〔202119

      

  申请人:吕××,男,1955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22012119××××××3516

  住所:榆树市大坡镇大坡村崴子屯4组

  被申请人:榆树市大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镇长

  地址:榆树市大坡镇街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不服,于2021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4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编号为:0530985号)票据账目信息,对该票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具体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称由于当事人已经去世,编号为0530985号票据中的“产权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对吕××收费的具体位置、面积、项目名称等不能具体确认。申请人认为,“当事人”系被申请人即大坡镇政府工作人员,其收取申请人相关费用行为系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的职务行为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以“当事人”去世为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不能具体确认,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法。被申请人故请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编号为0530985号票据所涉事项信息予以调查确认后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榆树市大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其重新作出答复:吕××申请人《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编号为:0530985票据复印件账目信息》已收到,吕××对收费标准具体位置、面积、项目名称备注补办回复不清晰。吕××反映一事经大坡镇政府审查,《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编号为:0530985票据复印件账目信息》中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对吕××收费的具体位置、面积、项目名称等没有详细说明,且开票当事人现已过世,具体位置已拆迁翻建,不能依法依规对其具体位置、面积和项目名称进行详细调查。吕××同时对此事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大坡镇人民政府已作信访受理,受理结果见附件。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榆树市大坡镇政府收到申请人吕××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编号为:0530985号)票据账目信息。被申请人大坡镇政府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榆大府依复〔2021〕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内容为:“当事工作人员已经去世,该票据中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对吕××收费的具体位置、面积、项目名称等不能具体确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

  被申请人大坡镇政府未向本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

  本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之规定,被申请人大坡镇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吕××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中以当事工作人员去世为由,《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编号为:0530985号)票据所记载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等不能具体确认的理由不成立。另,被申请人未向本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的证据、法律依据,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吕××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与本行政复议案件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榆大府依复〔2021〕2号);

  2.责令被申请人大坡镇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答复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