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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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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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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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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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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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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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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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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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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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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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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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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2.《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社发〔1999〕7号)第二条: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年检于3月15日至5月15日完成。凡凡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按要求自觉接受年检。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与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与年检结束后2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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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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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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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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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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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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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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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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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名标志(楼、门牌号)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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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50号)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五)城镇中的办公楼、居民楼以及临街建筑物的标志,由市(县)地名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号和装修,在编号时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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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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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组织换领登记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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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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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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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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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2.《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704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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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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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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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26号发布)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第二款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9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 第十九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争议双方有关人民政府达成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和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决定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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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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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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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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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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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办理丧事活动时,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制止 |
行政强制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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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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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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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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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2.《吉林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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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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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封存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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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第44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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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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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封存县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县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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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第44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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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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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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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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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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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民政厅审批的经营性公墓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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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发布)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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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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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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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9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支付修复的费用,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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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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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单位及个人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地名标志和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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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2002年10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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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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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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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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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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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地名相关图书资料的编制及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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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4.《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2002年10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名,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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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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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核准 |
行政确认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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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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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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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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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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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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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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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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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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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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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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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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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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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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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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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及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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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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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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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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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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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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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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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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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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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骗取登记及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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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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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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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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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报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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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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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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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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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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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政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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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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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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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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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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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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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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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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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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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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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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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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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由吉林省民政厅审批 |
37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福利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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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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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1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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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福利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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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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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
2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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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收养登记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榆树市民政局 |
榆树市民政局福利安全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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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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