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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30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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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榆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榆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版)和省、长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治超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完善路警联动治超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违法车辆查处力度,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省、长春市治超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指导下,坚持政府领导、路警联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督导检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二)坚持依法履职、明确重点。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严格规范检查和处罚行为。以治理“百吨王”和非法改型货车为重点,统筹部署执法力量,强化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从严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行为。

  (三)坚持科技治超、创新管理。在重点公路节点建设完善超限非现场执法认定系统和路网监控系统。明确科技治超联合执法职责,有效发挥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作用。

  三、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榆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联合执法工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自组建或指派专门治超执法队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联合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执法力量参加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组织警力路检路查,把涉嫌超载运输车辆和非法改型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和认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处罚并扣分;负责查处故意遮挡牌照或使用假牌照逃避检查的车辆;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拼装的货运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负责组织打击拒检冲卡、妨碍执法、暴力抗法、逃避检查、保车谋利等违法行为。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执法力量参加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实施路检路查,把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和非法改型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和认定;牵头组织违法车辆处理工作,落实联合执法备案卷组卷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扣车场地和卸货场地;负责督促货物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落实,对出入货运场(站)的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车辆违法事实认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卸载;负责加强货运车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对已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开展打击货车非法改装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检查,严禁对货运车辆进行私自改装。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货运源头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

  4.市财政局:严格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和标准,不得将罚款与经费挂钩。

  5.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制定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的具体措施。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砂、石等矿产开采的监管。

  7.市税务局:负责查处货物源头和接收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未履行纳税申报及偷税漏税行为。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货物源头企业;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货运车辆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9.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收储企业进行监管,不得在粮食收储时进行超限超载运输;对从事粮食运输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和警示;加强监管,约束、监督粮贸企业不得超载运输。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的具体措施。

  11.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管。

  12.各乡(镇)街: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乡村公路采取限制措施,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排查登记属地重点货物源头企业和货物接收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对货物源头企业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有效监管,配合市治超办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二)明确执法机制,抓好路面管控。

  1.严格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由市治超办牵头,依托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突出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统筹协调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治超,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区域、货源单位周边、重要桥隧及重点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流动巡查频次,集中整治“百吨王”、遮挡号牌、非法改装、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等严重违法行为。

  2.市治超办要统筹安排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普通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构建严密的治超网络,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1)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市治超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货运源头管理,及时批准、公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上报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并定期更新,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要逐步配备移动监测设备,加强对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对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区域,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对该区域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

  (2)定点联合执法。本方案公布了6个执法超限检测站(点),分别为五棵树超限检测站、恩育超限检测站、牛头山超限检测站、太平岭超限检测站、东长岭超限检测站和福安超限检测站。6个超限检测站实行交通、公安24小时驻站联合执法。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车辆依法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认定标准见附件3,工作流程见附件5)。市交通运输局驻站执法人员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路警联合治超执法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辅助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公安交通执法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对闯卡拒检、阻碍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限检测站负责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相关执法检查,对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进行称重和卸货,确定超限超载的车辆,执法人员按照“一超四罚”原则进行处罚。

  (3)流动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在市治超办领导下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查。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查或者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区域,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工作流程见附件5),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检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路段,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3.规范案件处理程序。由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将在路检路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车辆引导到指定治超检测点后,涉及超限超载运输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负责检测认定并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实施处罚并记分。查扣的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违法认定、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凡是因超限超载而卸载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从违法车辆查扣之日起,如果当事人2日内不能提供详实的砂石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准倒运。凡是属于“百吨王”和非法改型的货运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因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的货物,由管理单位(超限检测站)保管,期限为3个工作日,超过保管期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案件处理上,公安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案件处理,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备案卷。案卷中要分别附有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认定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货物卸载等要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处罚和记分要件、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供的对非法改装车辆处罚和恢复原状要件,所提供的要件齐备后,由各执法单位指定的负责人会签认定。任何一个环节不完善、不充分,均不能结案。

  4.落实联合惩治机制。公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联合执法期间查扣的违法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并要及时通报信息,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放行超限超载和非法改型车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及时汇总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单位、人员等信息,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一超四罚”和失信联合惩治措施。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制度。利用货物运输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5.加强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的超限检测站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明确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管理工作制度。

  6.抓好科技治超,加快建设非现场执法系统。基本实现全市普通公路主要通道、重点桥梁、关键节点不停车检测系统全面覆盖,建成全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正在建设和拟修缮的公路,要把建设非现场执法系统纳入规划。

  积极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采集的有关记录资料经审核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并消除违法行为。逾期未消除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将有关基础信息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超载行为依法查处。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对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跳磅、车头安装强光灯影响取证等行为依法查处。

  (三)明确执法纪律。

  1.严格规范执法。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治超职责,严格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认定标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等;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禁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2.清正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各项规定,严禁执人情法、选择性执法,严禁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以及其他委托人财物,严禁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十不准”“五坚持”“八项制度”等规定,坚决消除违规执法行为。

  3.阳光公正执法。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对违法行为相同、违法情节相似、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要统一处罚标准和尺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治超办的指挥调度下,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从严执法,严格落实治超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常态化路检路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二)规范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主体、程序、救济渠道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采集器)音像记录设备等执法装备配备和使用,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清单中的事项,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加强法制审核力量配备,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必审。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治超办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常态化;同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及媒体监督。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车辆和违规企业,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特别要严查故意放行违法车辆行为。市治超办、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全程监督联合执法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源头企业、运输企业理解治超、支持治超。鼓励社会公众对治超工作强化监督,共同推进公路治超工作规范长效开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附件:
1.榆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docx
2.关于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管控要求.docx
3.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docx
4.路警(驻站)联合执法超限检测站.docx
5.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docx
6.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docx
7.称重和卸载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