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 | 事项 | 检查 | 依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 | 联合 | 检查 | ||
| 主体 | 名称 | 对象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方式 | 部门 | 频次 | ||
| 1 | 榆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 |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 3.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人员担任。 4.有清真食品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 5.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 按照《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