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4-02 15:05 来源:
【字体: 打印

序号 抽查领域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监管层级 双随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依据
1 榆树市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榆树市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住建部门(建委)
城市管理部门
人防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影响城乡规划但可以通过改正使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对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改正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相应规划手续,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检查(规自) 1、《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检查(规自)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榆树市从事测绘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个人及其行为 开展榆树市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 和个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检查(规自)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检查(规自)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转包基础测绘项目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基础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检查(规自)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检查(规自)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出版单位并处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资格。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出版单位并处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资格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出版单位并处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资格。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出版单位并处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资格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经国家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事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3 榆树市从事测绘行业的企业、个人及其行为 测绘公司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检查(规自) 《基础测绘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未及时收回或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检查(规自)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检查(规自)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发送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前,未报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规自)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检查(规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六县区(五城区五开发区由市级部门监管、六县区由各自对应部门检查) 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检查(规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民政殡葬服务机构检查 民政殡葬服务机构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五城区、五开发区、六县区(市级只进行业务指导不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殡葬服务机构用地是否合法检查(规自)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