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四)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
责令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在2025年2月26日前自行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清理或拆除,不利后果和相应责任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榆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2月21日
编辑:王 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