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规棚子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08 16:03
来源:
榆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我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榆树市龙翔小区南侧的龙新路东、西两侧有11个私自建设的临时棚子,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这11个棚子严重影响我市城市市容,棚子设在路上导致行人只能在车行道上行走,严重危害龙翔小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限11个临时棚子的当事人在2025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建棚子。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拆除(因不具备整体移动违建棚子条件,我单位将采取结构破坏性拆除,不利后果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榆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7月8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