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聚焦辖区内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征集以下违法违规线索:
(一)养殖环节
1.非法使用“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化合物,或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兽药、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的行为。
2.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死因不明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弃置、掩埋、倒卖病死畜禽,或非法收购、销售、转运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行为。
3.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或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行为。
(二)收购贩运环节
1.收购、运输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病死、死因不明畜禽的行为。
2.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的行为。
(三)屠宰环节
1.未取得定点屠宰资质,私屠滥宰、设立地下屠宰窝点的行为。
2.定点屠宰厂(场)未落实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记录制度,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畜禽的行为。
3.屠宰过程中对畜禽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或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畜产品的行为。
二、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三、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提供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1.举报电话:0431-83747728。
2.信函举报: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邮编:130400,信封注明“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举报”。
3.现场举报: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二楼榆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分队(地址:榆树市府前路)。
四、线索处理
1.举报线索应真实、具体,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单位/个人、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票据等)及联系方式。
2.对征集到的线索,畜牧部门将逐一核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此通告。
榆树市公安局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