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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监测平台服务商增补备案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0 14:06 来源: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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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远程监测体系,优化监测服务供给结构,形成多平台良性互补、数据互通共享、经营主体自主择优选用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有在用北斗监测平台(江苏北斗)继续保留有效;本次公开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监测平台运维服务商增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搭建、农机智能作业监测、托管面积统计、作业轨迹溯源、数据对接传输、软硬件运维保障等服务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本次备案不组织招投标、不设置综合打分评审环节,仅开展资格符合性审核;原有平台无需重复申报,自动保留资格。

  特别注明:本项目无任何财政资金投入,入选服务商自愿免费全额承担平台搭建、软硬件投入、常年运维、技术培训等全部成本,主管部门不支付任何服务费、建设费、运维补助,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招投标范畴。

  二、备案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规: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无经营异常、无严重失信记录、无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经营范围匹配:经营范围包含农业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农机智能设备研发或销售等相关内容;具备系统开发、集成部署、设备供应及本地化运维服务能力。

  (三)核心业绩要求

  1.近5年内(2021年1月至今),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省级及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含北斗农机监测、智慧农服调度类)建设项目;具备吉林省县(市、区)级农机社会化服务监测平台建设、系统运维或北斗监测终端全域部署服务案例,具备省级农业农机智慧平台整体建设、系统集成、农机信息化综合管控及全域运维能力,拥有省级及以上农机作业监测平台建设运维成熟经验。

  2.具备北斗智能监测终端自主研发或供货、部署能力,所投终端具备省级及以上农机推广鉴定证书、3C认证,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拟投入本项目全职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提供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四)数据与安全合规:所投用系统及设备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保密相关规定,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承诺严格落实数据管理要求,接受主管部门全程监管,无条件与省级、榆树市现有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标准对接。

  (五)售后服务到位:建立健全本地化售后服务机制,承诺提供7×24小时技术响应,故障及时处置,保障系统与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三、服务内容 

  (一)平台搭建调试

  1.搭建适配榆树市业务需求的专属监测平台,分市级监管端、乡镇审核端、农机服务商移动端、农户查询端口。

  2.平台兼容拖拉机、收割机、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等全品类农机终端接入,双模定位采集数据,作业面积核算误差控制在3%以内。

  3.限期完成省级平台、本地存量平台对接调试,打通数据共享通道。

  (二)常态化运维服务

  1.负责平台服务器运维、系统升级、故障排查,全年平台在线率≥99%,终端数据回传及时率≥98%。

  2.免费开展乡镇工作人员、合作社、农机手实操培训,按年度分乡镇全覆盖培训。

  3.配合市、乡两级主管部门开展托管项目验收、数据抽查、审计取证等工作。

  四、备案流程

  (一)材料申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意向单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U盘1份,均加盖公章)报送至主管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无失信、无违法);

  4.近5年省级及以上农服平台业绩证明、吉林省县(市、区)级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监测平台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5.监测终端推广鉴定证书、3C认证、企业ISO9001证书;

  6.拟投入技术团队人员名单及近3个月社保记录;

  7.技术服务方案(含对接方案、运维方案、安全方案)。

  (二)资格审核: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验,按照准入条件判定资格是否合格,不开展打分、评比。

  (三)公示认定:审核合格的主体名单在榆树市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服务商备案名录并对外公布。

  (四)动态管理:备案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出现违规行为或丧失服务能力的,予以清退。

  五、其他事项

  (一)纳入备案名录的服务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对接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服务约定,依规开展服务。

  (二)本次备案仅确定服务主体准入资格,不指定具体服务项目,不干预市场合作行为。

  受理单位:榆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

  联系地址:榆树市吉海宾馆4楼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0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