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保障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顺利实施,健全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予采纳。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分工等。
(二)第五条至第九条项目选址,明确了优先选址条件、新增耕地来源、禁止选址区域,明确了选址踏勘的程序。
(三)第十条至第十四条项目立项,明确了补充耕地项目的承担单位,明确了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提交材料和系统报备工作。
(四)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明确了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五)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实施,明确了项目实施制度以及项目变更方面要求,强调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流程管理。
(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明确了补充耕地项目各阶段验收主体和程序、提交材料,以及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明确了新增耕地核定的流程、方式、技术要求,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项目后期管护,明确了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职责,鼓励规模化种植。
(九)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提出了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有关要求。
(十)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后期管护、确定投资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市规自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核、竣工验收以及新增耕地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及市级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审核补充耕地质量结果,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增耕地审核等工作。
二是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为规范、高效开展补充耕地工作提供明确指导和依据。包括踏勘选址、立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批,项目的实施管理以及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保障项目安全有效实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新增耕地审核、后期管理、移交管护、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项目推进有章可循,新增耕地得到长期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