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实施清单 |
权责清单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1 |
YSCZ-一般|100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财政局新增预留 |
榆树市财政局 |
政府、部门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其报表 |
2 |
YSCZ-一般|100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没有拒绝的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财政局新增预留 |
榆树市财政局 |
非市场主体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
3 |
YSCZ-一般|10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 |
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财政局新增预留 |
榆树市财政局 |
非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已发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YSCZ-一般|1013-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财政局新增预留 |
榆树市财政局 |
非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