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府复〔2021〕15号
申请人: 王××,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22018219××××××6414
住所:榆树市泗河镇镇区5组
被申请人: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马玉新,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20182130994592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