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刘××,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22018219××××××7214
住所:榆树市恩育乡永利村沙井子屯6组
被申请人:榆树市公安局恩育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陈晖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榆公(恩)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