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材料清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等;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提交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常见问题及解答
2014年9月1日长春市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对长春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长春市所属各委办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长春市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12、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履行?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没有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如果没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没交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用再履行;如果复议申请人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交了罚款),申请人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安交警支队各区大队退回所交罚款。
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4、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交任何费用。
15、对公安交警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能提出复议申请吗?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在网上查看到的违章行为都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6、申请人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耽误复议期限,可以申请顺延复议期限吗?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限制出行的地区等情形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但申请人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17、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优先采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邮寄至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 联系电话:85805845)。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采取佩戴口罩,配合检测体温、主动出示吉祥码、登记身份信息等防疫措施。
18、疫情防控期间, 已经审理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否会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行政复议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待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